仲裁員
ARBITRATOR
襄陽仲裁委員會廉潔規(guī)范辦案十項禁令
為進一步加強襄陽仲裁廉政建設工作,打造一支廉潔高效的仲裁隊伍,保證獨立公正廉潔仲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襄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和《襄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廉潔規(guī)范辦案禁令如下:
一、嚴禁隱瞞應當回避或可能形成利益沖突的情形。
二、嚴禁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代理人、仲裁員。
三、嚴禁泄露仲裁工作秘密和當事人商業(yè)機密。
四、嚴禁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證據(jù)材料。
五、嚴禁在辦理案件或從事與案件有關活動時,接受當事人及代理人、相關人員的宴請。
六、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案件當事人及代理人、相關人員的現(xiàn)金、禮品、有價證券和其他利益。
七、嚴禁擅自發(fā)表偏袒一方當事人的審理意見,引導一方當事人作不當選擇。
八、嚴禁接受請托,向其他案件的仲裁員和仲裁秘書說情、打聽情況。
九、嚴禁向當事人、代理人透露仲裁庭評議情況。
十、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干預仲裁庭獨立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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