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仲裁委員會
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襄陽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程序,為仲裁庭獨立、公正、公平、及時地審理案件提供咨詢意見,保證案件仲裁質(zhì)量和時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襄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結合本委具體實際,特制訂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由本委決定聘任,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由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三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成員由法律、經(jīng)濟和其他行業(yè)有關專家組成。
第四條 本委可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的操行等實際情況,對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進行增聘、續(xù)聘、解聘。
第五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本委仲裁案件和仲裁程序中的重大、疑難、復雜問題,向仲裁庭提供咨詢意見;本委也可就業(yè)務管理、業(yè)務拓展及制度建設等問題向專家咨詢委員會提出咨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專家咨詢程序:
(一)所涉專業(yè)性強、案情復雜疑難、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且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難于決斷的案件;
(二)可能產(chǎn)生重大影響或對其他案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三)本委重要制度性規(guī)則的審查和修改;
(四)仲裁活動中涉及的相關理論和實務問題;
(五)本委認為有必要提請專家咨詢委員會咨詢的其他案件或重要事項。
第七條 仲裁庭或仲裁庭內(nèi)部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對提交專家咨詢委員會咨詢的疑難案件問題,應當向本委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由秘書長審定是否啟動專家咨詢程序。
仲裁庭提交的書面申請中應當包含案情簡介、爭議焦點、需要提請咨詢的問題。
第八條 涉及本委業(yè)務管理、業(yè)務拓展及規(guī)章制度建設等方面需要召開專家咨詢會的,由本委秘書處具體承辦科室提出建議,由秘書長決定是否啟動專家咨詢程序。
第九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開展咨詢,主要采取專題(專案)咨詢論證會方式進行,也可以其他方式(函詢、網(wǎng)絡會議等)進行。具體形式由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決定。
咨詢會由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原則上在秘書長同意提交咨詢之日起7日內(nèi)確定咨詢的具體形式及咨詢專家名單,并向秘書處發(fā)送通知。
第十一條 咨詢事項涉及某些特殊專業(yè)性問題的,經(jīng)秘書長同意,也可以邀請非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專家列席。
專家咨詢會議由5名(含5人)以上單數(shù)的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 秘書處應當及時與被確定的咨詢專家聯(lián)系,待咨詢專家確定接受本次咨詢后,應當向咨詢專家發(fā)送書面的通知。通知內(nèi)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咨詢申請書、咨詢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及應當注意的事項。
咨詢專家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咨詢會召開3日前書面提出退出本次專家咨詢活動;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重新確定新的咨詢專家。
第十三條 對仲裁案件提請專家咨詢的,仲裁庭應當通過秘書處向專家咨詢委員會提交案情介紹材料。
案情介紹材料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案情、爭議焦點及需要咨詢的問題、仲裁庭意見和理由。
第十四條 由仲裁庭申請召開的咨詢會,仲裁庭全體成員應當列席咨詢會并由首席或者獨任仲裁員介紹案件情況;首席仲裁員確有特殊原因無法出席,應在咨詢會召開前書面向秘書處報告并在仲裁庭成員中確定一名仲裁員負責介紹案件情況。
第十五條 專家咨詢會議研究案件或其他事項,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仲裁庭介紹案情或通報情況;
(二)與會專家詢問和分別發(fā)表意見;
(三)討論會商;
(四)主持人綜合咨詢意見,并由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一名委員擬寫專家咨詢意見書。
(五)參加咨詢的專家應當在咨詢意見書上簽名。
第十六條 專家咨詢意見書應當圍繞咨詢的問題展開說明,并陳述觀點、意見。
參與咨詢的專家之間若在咨詢問題上難以達成統(tǒng)一意見的,按照多數(shù)人的意見作為專家咨詢意見,不能形成多數(shù)咨詢意見的,咨詢意見書應當逐一載明各自意見。
第十七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會議由仲裁秘書負責記錄。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應當載明會議時間、地點、會議主持人、參會人員、記錄人員、案由、案件編號、咨詢事項、與會人員發(fā)表的意見及主持人綜合的意見等。
出席咨詢會的人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確認。
第十八條 仲裁庭對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咨詢意見應當充分考慮,是否采納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對專家咨詢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仲裁文書不得直接援引專家咨詢意見書作為裁決的依據(jù)。
專家咨詢會議記錄、專家咨詢意見書、不予采納說明書等文件應歸入案卷備查。
第十九條 專家咨詢意見書應當在專家咨詢委員會會議召開后15天內(nèi)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jīng)秘書長批準最長不能超過30天。
第二十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均為兼職,出席專家咨詢會議或者接受本委委托辦理事項,本委應當支付專家咨詢報酬。
第二十一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個人身份出席專家咨詢會議,獨立發(fā)表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要求仲裁庭或者通過仲裁庭調(diào)閱相關資料;
(三)應仲裁庭要求,可以出庭對咨詢意見進行說明。
第二十二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保守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yè)秘密,不得利用所獲得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二)未經(jīng)本委許可,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不得以本委名義參加有關會議或者活動、發(fā)表文章或者對外授課等;
(三)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未經(jīng)本委委托,不得以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名義對本委仲裁案件作出咨詢意見。
(四)嚴格保守仲裁案件秘密,不得對外透露本人或者其他成員對案件的觀點、仲裁庭意見和專家咨詢會咨詢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在參加咨詢會前,向有關當事人、代理人及利害關系人提供過案件咨詢的,應當主動回避。
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的其他回避情形參照本委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仲裁員回避情形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由本委通報批評或者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則由襄陽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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